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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更新時間:2017-08-07   點擊次數:9952次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前 言
為配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指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工作,制定
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方案的制訂、采樣點位的設置、監測采樣方法、監
測頻次、水流量測量、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質量保證和總量核定等的要求。
本規范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規范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起草。
本規范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為發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實施。

 

HJ/T 92—2002
1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企事業單位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監測,還適用于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
驗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和規范所含條文,在本規范中被引用即構成本規范的條文,與本規范同效。
GB 12997—91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GB 12998—91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GB 15562.1—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HJ/T 15—1996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
HJ/T XX—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
CJ/T 3017—93 淺水流量計
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測量 穩流測量的稀釋法 *部分 恒流注射法;
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測量 穩流測量的稀釋法 第二部分 積分法;
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測量 穩流測量的稀釋法 第三部分 恒流積分法和放
射示蹤劑積分法;
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測量 速度面積法;

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測量 斜速面積法;
ISO 4359:1983 明渠水流測量 矩形、梯形和U形測流槽;
ISO 4360:1984 堰、槽明渠水流測量 三角剖面堰;
ISO 4377:1982 明渠水流測量 平坦V形堰;
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版本。

3 定義
3.1 瞬時水樣
指從水中不連續地隨機(如時間、流量和地點)采集的樣品。
3.2 混合水樣
3.2.1 等比例混合水樣
指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所采水樣量隨時間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樣。
3.2.2 等時混合水樣
指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按等時間間隔采等體積水樣的混合水樣。
3.3 比例采樣器
是一種的自動水質采樣器,采集的水樣量隨時間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時段
所采集的混合水樣的污染物濃度,反映該時段的平均濃度。

 

3.4 自動采樣
采樣過程通過儀器設備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的連續或不連續采樣。
4 監測方案的制訂
4.1 監測方案的制訂要求
4.1.1 實施總量監測前應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案。
4.1.2 監測方案的制訂是排污單位的職責,由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
監測站的指導下制訂。經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
4.2 總量監測的方式
4.2.1 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 噸以下的排污單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數法統計排污總量,并按6.2.4
的規定進行。目前尚沒有規定排污系數或物料衡算誤差超過30%的排污單位,按4.2.2 執行。
4.2.2 環境監測與統計相結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 噸,小于500 噸的排污單位,每年至少監測4 次,即每季度
或隔月采樣監測,核實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并要與環境統計數據進行核對。
二者之差超過30%的排污單位,按4.2.3 執行。
4.2.3 等比例采樣實驗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 噸,小于1000 噸的排污單位,使用連續流量比例采樣,實
驗室分析混合樣;或以每小時為間隔的時間比例采樣,實驗室分析混合樣。
4.2.4 自動在線監測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 噸的排污單位,流量比例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方式與自動
在線監測系統配合使用,要逐步實現自動在線監測。
4.3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
4.3.1 生產概況。包括生產工藝流程、生產狀況、產品及主要原輔材料的性質、產品年產量、
原輔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間體等內容及工況的控制和記錄檢查;
4.3.2 工藝特點及產污環節、生產及排污情況;
4.3.3 采樣點性質、名稱、位置和編號;

4.3.4 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數量、排放規律、排污去向;
4.3.5 總量排放限值和總量排放削減、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環利用情況;
4.3.6 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4.3.7 采樣方式、采樣器設備及運行情況;
4.3.8 采樣頻次、采樣時間、采樣量等;
4.3.9 樣品保存及貯運;
4.3.10 流量測量和自動監測儀器,測量流量方法和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儀器的維護及注
意事項;
4.3.11 質量保證要求;
4.3.12 數據自動傳輸及儲存情況;
4.3.13 數據處理及審核、上報要求及上報方式。
4.4 監測方案制訂步驟
4.4.1 準備階段

收集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
4.4.2 實地調查
組織有關人員深入現場,詳細了解排污單位生產和排污、排污規律和監測點位等基本情
況。
4.4.3 制訂方案
根據有關資料和實地調查情況,按4.2 總量監測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據4.3 監測方案的
主要內容,制訂出詳細的監測方案。
4.5 監測方案的執行
4.5.1 總量監測方案須報地(市)級以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方可執行。
4.5.2 總量監測要由資質考核合格的監測單位(或實驗室)按總量監測方案實施監測,排污
單位的監測結果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審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
放核定要求參加排污總量的核算。
4.5.3 方案可按年度進行調整。當實際生產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對變化部分進行調整或
變更。監測方案的調整或變更須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批準。
4.5.4 如果主導產品和工藝條件改變時,排污單位要重新制訂監測方案。

5 采樣點位
5.1 點位的設置原則
5.1.1 一類污染物采樣點設置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二類污染物采樣點設置在排污
單位的總排口。
5.1.2 在廢水外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設置監測點位前,須進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為
便于流量測量,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污口也須進行規范化整治。
5.1.3 采樣點設置必須能夠滿足污水測流和自動監測要求。
5.2 點位設置
采樣點位設置應根據排污單位的生產狀況及排水管網設置情況,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會同排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環保機構共同確定,并報同級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確認。
5.3 采樣點位的管理
5.3.1 采樣點處必須設置明顯標志。采樣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標志內容包括點位名
稱、編號、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 對排放口(源)要求設置。
5.3.2 經確定的采樣點必須建立采樣點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采樣點性質、名稱、位置和編號,
采樣點測流裝置,排污規律和排污去向,采樣的方式、頻次及污染因子等。
5.3.3 排污單位須加強采樣點位的日常管理。經確認的采樣點是法定排污監測點,如因生產
工藝或其它原因需變更時,應按5.2 的要求重新確認,排污單位必須經常進行排污口的清障、
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維護。
6 監測采樣
6.1 采樣時間和頻次的確定原則
采樣頻次的優化首先要對正常生產狀況下的生產周期實施加密監測。生產周期大于
24h,且連續生產并排污,應進行大于該工藝過程實際需要小時數的過程監測;生產工藝過

程小于24h,生產、排污連續,應進行大于或等于24h 的過程監測;小于24h 且間歇、不
連續生產和排污的,應進行從生產開始到生產結束的全過程監測。
大于(或等于)24h 過程監測的采樣頻次為2h 一次,同步測量流量。小于24h 過程監
測的采樣頻次每小時一次,同步測量流量。
根據加密監測結果,并運用采樣頻次優化方法,進行采樣時間的選擇和zuijia采樣頻次的
確定,采集到的水樣應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濃度和總量的實際情況。
6.2 采樣時間與頻次的要求
6.2.1 廢水的采樣時間、頻次應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變化特征而具有較好的代表性,經地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獲得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算結果能作為總量控制、總量考核、
總量收費等方面的依據。
6.2.2 廢水流量和污染物濃度應同時測量,并盡可能實現流量與污染物濃度的同步連續監
測。不能實施排污總量的同步連續監測時,監測結果應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產狀況下的實
際污染物排放總量。
6.2.3 對不能實行連續監測的排污單位,采樣及測流時間、頻次應視生產周期和排污規律而
定。在實施監測前,應摸清廢水排放規律,并運用增加監測頻次(如每個生產周期采集20
個以上的水樣),進行采樣測流時間段的選擇和zuijia采樣測流頻次的確定。
對于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可取24h 混合樣。排污無規律的排放源
適當增加監測頻次。其中無論何種情況均須對生產周期內zui大排污情況進行監測。
6.2.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實施排污總量控制的單位進行監督監測,并
根據監測結果,確定具體的監督監測頻次和監測時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站
對排污單位的總量控制監督監測,重點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 噸的企業)每年4 次以上
(一般每個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 噸以下的企業)每年2~4 次(上、下
半年各1~2 次)。
6.2.5 總量監測使用的自動在線監測儀,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具有相
應資質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認可,同時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適用性檢測。
6.2.6 排污單位如有污水處理設施并能正常運行,或有廢水調節池使廢水能穩定排放,則污
染物排放曲線比較平穩,如安裝了自動在線監測儀,監督監測可采集瞬時水樣。

6.3 采樣方法
6.3.1 采樣容器
應根據廢水特性選用不同材質的容器進行采樣。通常,有機樣品使用簡易玻璃采樣瓶,
無機樣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樣瓶(桶)。自動采樣容器應滿足相應的污水采樣器技術要求。
6.3.2 采樣位置
含石油類和動植物油廢水采樣位置一般要設置在測流堰跌水處或巴歇爾槽出水處,且在
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 處;在測流堰跌水處,或使排水形成水躍,采集混勻的水樣;
受懸浮物影響較大的監測項目,自動采樣時應在排污渠(道、溝)水面下5cm,距渠(道、
溝)邊和水路中心點的1/2處采樣;手工采樣與油類采樣相同,應采集含懸浮物的均勻水樣。
氰hua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樣,應避開水表面進行。
含油廢水樣品,應分別單獨定容采樣,其中油全量轉移測定。
6.3.3 廢水樣品采集
所采集的廢水樣主要是瞬時樣和比例混合樣。
6.3.3.1 瞬時水樣

一些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瞬時樣品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則可以用瞬時
采樣的方法。
對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污染源,其廢水為穩定排放的,監測時亦
可采集瞬時廢水樣。
6.3.3.2 時間比例混合水樣
當廢水流量變化小于20%,污染物濃度隨時間變化較小時,按等時間間隔采集等體積
水樣混合。
6.3.3.3 流量比例混合水樣
流量比例混合水樣一般采用與流量計相連的自動采樣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樣分為連續比
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采樣時段內,根據廢水排
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采集的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
別采取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系的水樣混合而成。
6.3.4 水樣保存
水樣保存方法見HJ/T XX—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7 流量測量
7.1 實行總量監測的企事業單位的排污口必須安裝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自動污水流量測流
裝置,所選擇污水流量裝置必須適應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
7.2 可用流速儀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標法和壓差法等方法使用超聲波式、電容式、浮子
式或潛水電磁式污水流量計測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計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HJ/T 15
中對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做出了規定。
7.3 在采樣點須修建能滿足采樣和安裝流量計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滿足采樣測流的陰井或
10m 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設標準的測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 形槽等)、或者建設標準的
測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測流槽、堰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要
求。常用簡易測流方法對排污口的要求如下:
7.3.1 流速儀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的幾何形,排污口處有不小于3m 的平直過
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7.3.2 堰槽法
排放口處應修建一段滿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的明渠式
測流段。
7.3.3 容器法
適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 噸的排放口。但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
形成落差。
7.3.4 浮標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長度不小于10m,無彎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并經常進行疏通、消障。
7.3.5 電磁式流量計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 的規則平直段,直渠段須符合CJ/T 3017-93 的要求,排污口
寬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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